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武術競賽的健康、有序發展,預防并處罰違背公平競賽、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維護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官員及工作人員和中國武術協會及其會員協會、賽區組織委員會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和《中國武術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武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武協)依據本辦法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以及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參賽單位的官員和工作人員等違反競賽紀律和有關規定(以下簡稱違規違紀)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罰遵循及時、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
第三條 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取消比賽資格或執裁資格;
(五)取消比賽成績;
(六)禁賽;
(七)降低或撤銷技術等級;
(八)取消注冊資格或會員資格;
(九)終身禁賽。
上述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并執行。
第四條 與競賽無直接關系的違規違紀、尋釁鬧事、比賽場外的打架斗毆等行為,由賽區組委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者,由司法機關處理,肇事者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ㄒ唬┣楣澼p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ǘ┲鲃映姓J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ㄈ┦芩嗣{迫或誘騙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ㄒ唬┬匈V、受賄、索賄,操縱比賽結果的;
?。ǘ┧羰?、脅迫、誘騙他人違反紀律的;
?。ㄈ⿲z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ㄋ模⿲曳覆桓牡?;
?。ㄎ澹⿲ξ湫g事業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運動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七條 在賽區的生活、訓練中有嚴重違紀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經賽區、運動隊、參賽單位報告并經核實,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有侮辱性語言、吐唾沫、做不文明手勢、摔器械或護具、靜坐示威等不良方式的,或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對方運動員或其他人員的,除臨場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外,還將依據情節給予取消該次比賽資格、禁賽1年、罰款2000元的處罰。
第九條 在比賽中或競賽期間,凡運動員對裁判員、官員及競賽相關工作人員有暴力性違紀行為者,立即取消該次比賽資格,禁賽2年,罰款5000元,并對其所屬單位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凡在中國武協注冊的運動員,未經允許不得參加非中國武協主辦的各類國內外賽事活動(包括各類跨省市的大獎賽、對抗賽、爭霸賽等)。如有違反,將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對其所屬單位處以5000-20000元的罰款、取消該運動員和其所屬單位參加國內、國際比賽資格1年的處罰。
第四章 教練員、領隊及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十一條 運動員在賽區發生打架斗毆、賭博等嚴重違紀事件,要追究教練員、領隊等工作人員的責任。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管理不善的,予以通報批評;屬于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慫恿或直接參與而發生的事件,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0-2000元、取消該次比賽資格的處罰。
第十二條 凡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在賽區生活、訓練中有違紀或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者,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0-5000元、取消該次比賽資格的處罰。
第十三條 在比賽過程中,凡教練員、領隊、工作人員到主席臺、競賽監督席、仲裁席、裁判席、記錄臺等競賽相關工作地點無禮貌質問、干擾工作者,或指責裁判員、擾亂賽場秩序者,或唆使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將被立即取消該次比賽資格,并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5000-10000元、禁賽2年的處罰。
第十四條 在比賽過程中,凡有尋釁鬧事、惡意煽動觀眾、擾亂賽場秩序、做不文明手勢等侮辱性違紀行為者,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5000-10000元、禁賽1年、取消在中國武協注冊資格的處罰。
第十五條 在比賽過程中,對運動員、裁判員、工作人員等有暴力性違紀行為者,立即取消該次比賽資格, 禁賽2年,罰款5000元,并對其所屬單位處以100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凡在中國武協注冊的教練員,未經允許不得參加非中國武協主辦的各類國內外賽事活動(包括各類跨省市的大獎賽、對抗賽、爭霸賽等)。如有違反,將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5000-20000元、取消參加國內、國際比賽資格1年、取消申報國家級教練員資格的處罰。
第五章 裁判員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十七條 裁判員未經請假批準不按時到賽區報到,或不遵守賽區封閉管理規定與賽區紀律,或經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認定的在臨場執法中出現明顯漏判、錯判,給予警告。
第十八條 裁判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未按規定主動提出臨場回避,取消其一天裁判員資格,扣發其一天工作補貼。
第十九條 裁判員在賽區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或賽前不參加裁判學習或考核不合格,或在同一比賽中受到警告超過兩次,或有妨礙公正執裁的行為,取消其該次比賽裁判員資格,扣發其工作補貼。
第二十條 經裁委會認定,裁判員在執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漏判等較大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給予取消執裁資格1至2年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經裁委會認定,裁判員多次出現明顯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給予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處罰。
第二十二條 經裁委會認定,裁判員有較大失誤或偏袒行為而拒不接受裁判長意見,或多次出現異常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比賽場面嚴重失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給予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裁判長有較大失誤或偏袒行為而拒不接受總裁判長決定,給予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仲裁委員會成員有較大失誤或偏袒行為而拒不接受競賽監督委員會監督,給予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經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假賽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賽、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的,終身禁止執裁,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在中國武協注冊的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未經允許不得參加非中國武協主辦的各類國內外賽事活動(包括各類跨省市的大獎賽、對抗賽、爭霸賽等)。如有違反,將依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0-5000元、取消執裁資格1至2年、暫停注冊1次、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的處罰。
第六章 興奮劑、假賽、罷賽、拒絕退場、拒絕領獎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部門進行興奮劑檢查中,凡檢測結果為陽性者,對該運動員給予禁賽2年的處罰;如1名運動員有兩次檢測結果為陽性,給予終身禁賽處罰;如1年中,某隊有2名(含2人)以上隊員檢測結果為陽性,除給予當事運動員處罰外,還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全隊禁賽1年。
第二十八條 比賽中運動員消極比賽、打假賽,經調查屬實, 依據情節,對參與者給予禁賽1年直至終身禁賽的處罰,對違規運動隊所屬單位給予罰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辦比賽、推薦裁判員的資格,取消當事教練員和運動員的注冊資格。情節嚴重的,還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全隊禁賽1年。
第二十九條 運動員以虛假年齡參賽、冒名頂替他人參賽,經調查屬實, 依據情節,對虛假年齡者、冒名頂替者、被冒名頂替者處以禁賽1年直至終身禁賽的處罰,對違規運動隊所屬單位給予罰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辦比賽、推薦裁判員的資格,取消當事教練員和運動員的注冊資格。情節嚴重的,還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全隊禁賽1年。
第三十條 比賽中運動員、教練員及工作人員不服從裁判員的判罰或以其它理由拒絕繼續比賽,造成比賽延誤超過3分鐘一律按罷賽處理。對罷賽運動隊所屬單位給予罰款10000元,取消下一年度承辦比賽、推薦裁判員的資格,取消當事教練員和運動員的注冊資格,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全隊禁賽1年。
第三十一條 運動員在比賽結束后拒絕退場、拒絕領獎的行為,其處罰等同于罷賽。
第七章 其它違規違紀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 比賽服裝按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和《全國武術競賽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工作人員不穿規定的服裝(不符合大會規定的贊助服裝及裝備),衣著不整、形象不佳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責令立即糾正,第二次發現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三條 在賽場及會議室等禁止吸煙處吸煙者,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責令立即糾正,第二次發現給予通報批評并罰款1000元。
第三十四條 損壞公物和場館比賽設備、器材者,給予警告,并需按價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有意損壞者,給予通報批評,并雙倍賠償。
第三十五條 在競賽期間出現行賄受賄的,經調查屬實,依據情節,對參與者處以禁賽1年直至終身禁賽的處罰,觸犯法律者將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組委會允許,不參加賽前聯席會的領隊、教練員和其他應參加會議的工作人員,將予以警告。
第三十七條 未經組委會允許,報名后全隊無故不到賽區報到,給競賽組織和承辦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據情節給予該運動隊警告、通報批評、罰款2000-10000元、禁賽1年,直至取消注冊資格。
第三十八條 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官員及工作人員除按申訴程序外,不得發表對裁判工作的不良評論,不得在賽后向媒體公開指責裁判員,不得發表不負責任、無事實依據的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競賽參與者、贊助商的不良評論。對違規違紀者將依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5000-10000元、禁賽1年,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經中國武協同意,中國武協組成人員、各專業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以中國武協相關身份私自參與任何形式的武術活動,將依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中國武協會員資格。
第四十條 凡未經中國武協同意,冒用中國武協及中國武協各專業委員會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活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國武協主辦的各類武術競賽。違規違紀行為符合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處罰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并依據從重原則。中國武協主辦的其他武術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在中國武協各級會員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各級會員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處罰由中國武術協會紀律委員會執行。
第四十三條 所有處罰自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國武協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罰款必須在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上交中國武協,逾期不交者不能參加下一次競賽活動,且中國武協保留以法律途徑進一步主張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受處罰的人員,取消參加該次競賽活動各項評獎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能詳列的運動員、教練員、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等在賽前或賽后(場內或場外)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中國武協可參照本辦法或與之相類似的條款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武術協會紀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武術協會
2016年3月23日